下月起,我市在全省首创行政听政办法——《温州市行政听政办法》将正式实施,更多关乎民生民计的重大行政决策纳入听政范围,这将让民意的表达更加充分真实。同时《办法》对听政效力作出规定,使听政的广泛性、公正性、科学性得到积极保障,以杜绝听政会流于形式。
近年来,一些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其调整或出台之前一般都举行有各界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我们注意到,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职能单位,对民意民声的回应程度、时效性以及质量都在提高,过去那种置之不理或不敢表态的状况有了改观。
然而,在实际过程中,一些听证会不能令公众满意的问题还较普遍:比如,有的由主管部门主持,有的由该部门的主管机关主持,“自己给自己当法官”,缺乏第三方介入机制;有时代表的代表性不够广泛、产生方式不够民主,缺乏权威性、公信度;听证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听证代表缺乏应有的调查权利和义务等等。
那么,凡听证会之类“变味”的根子是什么呢?其大多源于这样一种情况:即相关活动的组织者、主办者原本并不愿意搞这些活动,之所以要花功夫、费力气来组织这些活动、走这些程序和形式,实乃是面对形势不得已而为之,或迫于上级要求,或迫于公众压力等。但出于本能的利己趋利动机,使得听政会的质量大打折扣。
事实上,如果没有矛盾与分歧,如果事先已经达成一致,也就不需要搞什么听证了。听证制度的这一生长背景充分说明,听证绝不是有关部门的“施舍”和“恩赐”,更不是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和事佬”。因此,这次《办法》的实施,在制度保障上更加公开、规范、严格。《办法》规定,遇到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时,均要通过听政最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让市民更多地参与到决策及“红头文件”的制定中来。这不仅丰富了听政的内容,让百姓参与到更多的“大事件”中去,而且也是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让百姓有更多的知情权、话语权,代表着广大百姓最根本的利益。
制度保证结果。此次《办法》中对听政会的听政效力、人员组成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使得听政会不摆花架子,操作性更强。当然,作为公众与决策者之间互动的一种程序,《办法》在实践中更需要“依法办事”,以听取民声、吸纳民意,进一步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让民意的表达更真实更充分更自由,让民意的影响和作用更广泛更深刻,这既是听证制度设计的本原目的,更是政府部门“得民心”之道的努力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