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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额提至18万元

来源: 温州日报编辑: 邵寒诗时间: 2010-01-28收藏推荐评论打印关闭
摘要:据悉,从今年4月1日起,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
  日前,市政府发布了《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据悉,从今年4月1日起,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将由原来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提高到6倍;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也将由原来的8万元提高到18万元。以进一步提高市区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据悉,目前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参保人数为50余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约30万人。

  市区城镇职工医保新政:

  新支付标准执行后,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按如下办法支付:

  起付标准以上至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1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1倍以上至2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负1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2.5%,个人自负7.5%。

  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以上至3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负5%。

  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至6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负8%;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6%,个人自负4%。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至15万元以下部分,在职人员大病救助金支付80%,退休、退职人员大病救助金支付90%。

  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统筹缴费标准暂不调整。

  市区城镇居民医保新政:

  调整前,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对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分别为8万元、10万元;调整后,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市区年满18周岁的非农户籍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最高限额提高到18万元。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新标准从4月1日起执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新标准从9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提高了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原来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含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为50%,如把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计算在内,其实际报销比例为40%左右,现在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调整至60%,于4月1日起执行。

  另外,调整还提高了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降低个人缴费标准。1月5日起,参加市区城镇居民(成年)医疗保险的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和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市区未满5年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缴纳33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0元;7月1日起,市区未成年人(含大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70元,其中个人每年缴纳5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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